AI assistant
华信永道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Aug 15, 2023
58874_rns_2023-08-15_91f7532c-9949-4d12-92cd-7019b5401cb0.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3-061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8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 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4 月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华信永道(北 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884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 司股票于2023 年7 月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 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1,100.00 万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165.00 万股,合计发行1,26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10.3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31,307,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6,122,465.95 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115,184,534.05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 的初始发行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出具了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00 万股后实收股本 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74 号)及《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5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23]000477 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 年6 月29 日和2023 年8 月9 日分批存入公司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 年6 月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专 户资金合计0 元,另收到存款利息0 元。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16,122,465.95 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3 年6 月29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3,688,679.23 元 (不含增值税),拟置换3,688,679.23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序号 | 发行费用类别 | 已预先支付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 1 | 律师费用 | 849,056.58 | 849,056.58 |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028,301.89 | 2,028,301.89 |
| 3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811,320.76 | 811,320.76 |
| 合计 | 3,688,679.23 | 3,688,679.23 |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3 年8 月1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 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北证券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8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