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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橦宫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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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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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566 证券简称:梓橦宫 公告编号:2021-101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本着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证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同时注意尚未公 开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 易。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层次的,同时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业绩说明会;

  • (三)股东大会;

  • (四)公司网站;

  • (五)各种推介会;

  • (六)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 (七)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 (八)现场参观;

(九)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路演;

(十一) 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 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 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并采取如下措施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应当 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三)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 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

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公司投资项目所在地进行 现场参观,并注意如下事宜:

(一)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流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二)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三)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需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并通过如下方式保障投资者 权益:

(一)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 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二)公司可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四)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所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 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发表言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关系顾问支付报酬,避免以公司 股票及相关衍生产品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应在刊登时在显著 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相关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等专业人员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 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等专业人员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需 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等专业人员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 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 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二十五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公司的股东结构变化,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 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 函、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印制和邮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 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媒体危机处理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