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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橦宫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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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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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566 证券简称:梓橦宫 公告编号:2021-096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 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应当在任职时向公司报备其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 况。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将最新资料向公 司备案。

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七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 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 职能。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两名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监事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所作的说明作出意见。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电话或即时通讯工具方式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 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 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 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 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一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这项决议。董事会不予 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