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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橦宫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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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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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566 证券简称:梓橦宫 公告编号:2021-091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四川梓橦宫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 如下:
| 如下: | |
|---|---|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
| 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由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公司还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章程的 规定提供传真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由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公司还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章程的 规定提供网络投票、传真等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之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年度召开股东大 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 |
|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 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传真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传真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投票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
|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的; (七)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的; (七)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公司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九十九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3 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 |
第九十九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3 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独立董事并制定《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独立董事的选任、履职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定期报告;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定期报告;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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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发布公司临时报告; (十七)发布公司临时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 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 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联交 交易制度规定。 易管理制度》 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特快专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特快专 递、电子邮件、传真或其它经董事会认 递、电子邮件、传真或其它经董事会认 可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可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 3 日 。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 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 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 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 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 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 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 出会议通知。 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制完毕年度财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制完毕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并披露,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务会计报告并披露,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毕半 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毕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披露,在每一会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披露,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毕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1 个月内编制完毕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并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全国中 披露 。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需要披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北京证
| 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露 临时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需要披露临时报告 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依法披露信息。公司依法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具 体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依法披 露信息。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具 体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
| 行清算。 | 行清算。 |
|---|---|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内江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 理,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原《公司章程》;
(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