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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光明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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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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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5-068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3:《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夜光 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事项管理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 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

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 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 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 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 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七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二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 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 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 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