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晟楠科技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4, 2025
58667_rns_2025-09-14_681e6f34-284b-42ed-8769-5f085bd29f0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3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5.02《关于制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 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证券部提交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 认的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 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 审核后将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 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 息。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 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