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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楠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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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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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配 合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 (二)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初步审

  • 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 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 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 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 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 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 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动 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 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 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 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 明显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 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 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了解有关情况及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 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当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