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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楠科技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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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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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8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13《关于修订〈防范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 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 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确定的 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 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 在日常生产经营外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严格执行关 联方回避原则,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 透明度。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 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 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 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每月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由财务总监立即向董事长汇报。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和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 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利用 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发生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 给予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