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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楠科技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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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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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4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5.03《关于修订〈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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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及投资者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应体现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 其它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 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 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 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定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 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和 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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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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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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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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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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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 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 或以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指 定平台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如经 协商未能解决的,则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 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