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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楠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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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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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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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则。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 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 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 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 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为提高审议决策效率,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 事会的部分职权,该授权须经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的董事长的授权原 则为:

(一)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 者他人行使。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 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通知。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会议通知的方式,通过专 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财务 资 助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 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 (三) 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 等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 发生的下述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 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达到股 东大会审议条件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分别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按照 其中单项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如未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有关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 条规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或者其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 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审议或披 露。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或者调解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 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条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 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本条规定履行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 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 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独立董事应委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 职 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 及存在的风险, 审慎履行职责并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 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第三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 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 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办理。在决议公告 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 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董事 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超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