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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楠科技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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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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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 部审计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公司持续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 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
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 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即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对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 经营管理经验。
第六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知识和生产经营管理经 验,且必须专职。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 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半年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通知董
事会,董事会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已/拟采取的对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独立董事与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相关规定 及公司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 资料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三十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 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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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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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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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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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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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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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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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