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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楠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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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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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委员会日 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 (一)就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四)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五)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六)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七)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名委员会应当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内部、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

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委员会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填写书面记名的表决票,并由参会 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 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 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