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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楠科技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Ap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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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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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任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任免基本情况
(一)任免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王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袁颖彪女士、张 颖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提名王鹏飞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任免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0 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袁颖彪女士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任免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0 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张颖先生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任免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0 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任命原因
王洪平先生因年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
潘丽红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叶平荣先生因个人工作发展规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监事职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审议通过,提名王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监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审议通过,提名袁颖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提名张颖先生为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 会届满之日止。
(三)新任董监高人员履历
王鹏飞先生,1988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爱尔兰国立考克 大学,经济学学士,爱尔兰国立都柏林大学,管理学硕士。2014 年至 2016 年,就职于 佰利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职员;2016 年至 2020 年,就职于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职高级经理;2020 年至今,就职于万恩(北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执行董事。
袁颖彪女士,1987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计算机科学与技 术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9 月,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州 分行,任职柜员;2011 年 11 月至今,就职于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行 政人事专员、综合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党支委委员、综合管理部部长。
张颖先生, 1988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共事业管理本科 学历。2011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就职于泰兴市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曾任经理助 理、楼层副经理;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1 月,就职于泰兴市鼓楼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 公司,任楼层经理;2023 年 2 月至今,就职于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销 售经理。
二、任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任命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任命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 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情形。
- (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任免符合公司治理相关规定,新任非独立董事、监事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和条件,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和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经过认真审议,现就关于公司董事补选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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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被提名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王鹏飞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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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也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具备了董事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 职业素质。我们同意王鹏飞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被提名人选,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 (二)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