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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科诺尔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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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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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522 证券简称:纳科诺尔 公告编号:2025-113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 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相关材料,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 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 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 (十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

  • 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 (五)公司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 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相关监管 机构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相关材料,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应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制度规定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 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北交 所、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 交到证券部,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 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 (六)公司合并、分立;

  •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的,公 司应当在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后及时向北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 材料。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通过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6 个月;

  •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 承诺书;

  •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披露前,应将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所在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交所或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 料,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相关人员已经按规定与公 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已取得该类人员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 关登记。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 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 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应 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以停牌代 替公司及有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及时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 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 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 施。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