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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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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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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475 证券简称:三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1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应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 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 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 息。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北交所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 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

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北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司不 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 参会的机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 议包括下列内容:

  •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所 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

(四)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 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 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北交所的投资者互动平台的投资者 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 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保荐机构,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 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 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其他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作为负责人组织实施,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 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 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适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 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 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附属企业的生活经营、财务、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附属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应按以下规则接待投资者: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应首先确定其咨询意图。对于咨询公司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 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

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 息的投资者,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应按照如下程序接待:了解确认来访人员的 身份及来访意图→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做好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 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 音或录像。

(三)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 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 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 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 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 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开展实行档案化管理,有关工作人员接 待投资者后应书面记录以下内容,经接待人员签字后交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公司的媒体采访必须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有关媒体报道内容 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记录、存 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大会,进行预约登记管理, 报道内容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刊登。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二十四条 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