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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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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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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475 证券简称:三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7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 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 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 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 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

  • 误或重大遗漏:

    •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 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或披露错误的;

    •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 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 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董事会办公室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对公司内部人员: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