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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碧迦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4

Dec 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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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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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致: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受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2024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讲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告了《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 00 时在公司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林海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人(含网 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32.41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均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均合法有效, 股东及其 他人员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到会股东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租赁建筑屋顶用于光伏发电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同意股数 32,417,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秭归紫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 意股数 32.417.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 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秭归紫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All de Calif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北19

时间: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