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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电气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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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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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0436 证券简称:大地电气 公告编号:2021-150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1 年12 月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 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以及其他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 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内部机构)在董事会 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 和相关处理方案,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 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 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报告重大 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更正金额达 到本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

  • 误或重大遗漏:

  •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 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类别及处罚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 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

  •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对公

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对会计差错认定和

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