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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维设计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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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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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5-079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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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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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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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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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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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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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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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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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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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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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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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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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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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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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北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向北交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 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十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 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所在地证监局 和北交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