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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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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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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7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 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河 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 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 条款限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通讯表决以及书面表决方式。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 差错更正;

  •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 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 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原因。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