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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希通讯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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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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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305 证券简称:海希通讯 公告编号:2021-098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以及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上海海 1. 周 彤 , 身 份 证 号 : 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520103*2826,住址:贵州省贵 英 文 : SHANGHAI HYSEA 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附号。 INDUSTRIAL COMMUNICATIONS 2.姚进,身份证号:510212*3318, LTD
|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林园号单元 。 3.李竞,身份证号:140202*3546,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园栋 。 4. 朱新海,身份证号: 310222*0277,住址:上海市闸北 区路弄号室。 5.蔡丹,身份证号:310230*4384,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弄号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上海海 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 SHANGHAI HYSEA INDUSTRIAL COMMUNICATIONS LTD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 901号1幢3层A区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 镇新格路901号1幢3层A区 |
|---|---|
|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80 万元。 |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13 万元 |
| 第十三条 本章程应当符合《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 款》的相关规定。 |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 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 面凭证。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 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 面凭证。 公司股票于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在中国证 |
| 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 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 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 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 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 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 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 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 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 管。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 管。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 管。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 管。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 管。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 管。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 管。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 管。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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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 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将其在上海海希 工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拥有的净资产 作为对公司的出资,以上海海希工业通 讯设备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3月31日 止经审计的净资产148,078,525.77 元按 照1:0.337 的比例折合为公司的股本总 额 5,000 万股;其余净资产 98,078,525.77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设 立时股本结构为: 发 起 人 姓 名 / 名 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 记申请日)时实际 缴付 持 股 股 数 ( 万 股) 股 份 比 例 ( %) 出 资 数 额 ( 万 元) 出资 时间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数 额 ( 万 元) 出资 时间 出 资 方 式 周 彤 4,32 0.40 2014. 3.31 净 资 产 4,32 0.40 2014. 3.31 净 资 产 4,32 0.40 86. 408 姚 进 242. 70 2014. 3.31 净 资 产 242. 70 2014. 3.31 净 资 产 242. 70 4.8 54 |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 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 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为: 发 起 人 姓 名 / 名 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 记申请日)时实际 缴付 持 股 股 数 ( 万 股) 股 份 比 例 ( %) 出 资 数 额 ( 万 元) 出资 时间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数 额 ( 万 元) 出资 时间 出 资 方 式 周 彤 4,32 0.40 2014. 3.31 净 资 产 4,32 0.40 2014. 3.31 净 资 产 4,32 0.40 86. 408 姚 进 242. 70 2014. 3.31 净 资 产 242. 70 2014. 3.31 净 资 产 242. 70 4.8 54 李 竞 291. 25 2014. 3.31 净 资 产 291. 25 2014. 3.31 净 资 产 291. 25 5.8 25 朱 新 海 97.1 0 2014. 3.31 净 资 产 97.1 0 2014. 3.31 净 资 产 97.1 0 1.9 42 蔡 48.5 2014. 净 48.5 2014. 净 48.5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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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起 人 姓 名 / 名 称 |
认缴情况 | 设立(截止变更登 记申请日)时实际 缴付 |
持 股 股 数 ( 万 股) |
股 份 比 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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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资 数 额 ( 万 元) |
出资 时间 |
出 资 方 式 |
出 资 数 额 ( 万 元) |
出资 时间 |
出 资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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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起 人 姓 名 / 名 称 |
认缴情况 | 设立(截止变更登 记申请日)时实际 缴付 |
持 股 股 数 ( 万 股) |
股 份 比 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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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资 数 额 ( 万 元) |
出资 时间 |
出 资 方 式 |
出 资 数 额 ( 万 元) |
出资 时间 |
出 资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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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 彤 |
4,32 0.40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4,32 0.40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4,32 0.40 |
86. 408 |
|||||||||||
| 姚 进 |
242. 70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242. 70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242. 70 |
4.8 54 |
|||||||||||
| 李 竞 |
291. 25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291. 25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291. 25 |
5.8 25 |
|||||||||||
| 周 彤 |
4,32 0.40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4,32 0.40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4,32 0.40 |
86. 408 |
|||||||||||
| 朱 新 海 |
97.1 0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97.1 0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97.1 0 |
1.9 42 |
|||||||||||
| 姚 进 |
242. 70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242. 70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242. 70 |
4.8 54 |
|||||||||||
| 蔡 | 48.5 | 2014. | 净 | 48.5 | 2014. | 净 | 48.5 | 0.9 |
| 李 竞 |
291. 25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291. 25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291. 25 |
5.8 25 |
丹 | 5 | 3.31 | 资 产 |
5 | 3.31 | 资 产 |
5 | 71 | ||
|---|---|---|---|---|---|---|---|---|---|---|---|---|---|---|---|---|---|---|---|
| 合 计 |
5,00 0 |
/ | / | 5,00 0 |
/ | / | 5,00 0 |
100 .00 |
|||||||||||
| 朱 新 海 |
97.1 0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97.1 0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97.1 0 |
1.9 42 |
|||||||||||
| 蔡 丹 |
48.5 5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48.5 5 |
2014. 3.31 |
净 资 产 |
48.5 5 |
0.9 71 |
|||||||||||
| 合 计 |
5,00 0 |
/ | / | 5,00 0 |
/ | / | 5,00 0 |
100 .00 |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380 万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7,013 万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公司发行新增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 |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购 股份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项、第(四)项 规定收购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公司按照前款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回要约;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收 购股份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公司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 第(四)项规定收购股份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按照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 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 |
| 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 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 无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三十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十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 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
| 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 无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本章程上条规定中第(二)至第 (四)项规定的期间。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无 |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 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 为管理。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无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 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 转让前予以解决: |
|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 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 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人。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人。 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和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依法享有同种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后,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通过公告、公司网站 等多种方式及时披露公司的企业文化、 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信息,保障所有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和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依法享有同种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按照公 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通过公告、公司网站等多种方式 及时披露公司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 经营方针等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 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 |
| 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公司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评估,公司建立健 全了公司治理机制,给所有的股东提供 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有效。 |
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按照中国证 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等机构的规定,通过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等方式向投资者及时、公 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披露。 对于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并及时披露。 |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等机构的规定,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方式向投资者及时、公平的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披露。 对于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并及时披露。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
|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结束时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六条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无 |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 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或其关联关系、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或其关联关系、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 |
| 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予以罢免。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包 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 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 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 产。 |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占用公司 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 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 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 |
|
|---|---|---|
| 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 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 所侵占公司资产。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的应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担 规定的应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对外投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 (十六)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行使。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 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 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3)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的 10%;(3)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司、北交所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形。 其他情形。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 明原因。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召开通知中载明的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召开通知中载明 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
|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在 精选层挂牌后,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无 |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 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出具法律意见书。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
| 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北交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 资格证明。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
|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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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 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 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 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无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 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 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 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进行。 |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 券法》规定的投资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发行公司债券; (四)发行公司债券;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五)公司在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内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股权激励计划; 总资产 30%的; (七)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 (六)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 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七)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 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的其他事项。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推荐,提交股东大会选 份的股东提名推荐,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举; (三)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三)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 会选举;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 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
会选举;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 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会 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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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 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 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 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 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 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 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 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 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或股东 人数超过200人后,股东大会审议下列 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
| 正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 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2%以上的且不属于股东大会 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 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 披露。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一百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 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 |
第一百〇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 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 |
|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 分别适用本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 |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 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 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 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 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
|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法 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北交所采取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 前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 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制度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北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 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 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
|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 激励;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北交所 上市,拟申请转板或在其他境外证券交 易所申请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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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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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公司章程规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条件。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条件。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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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董 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 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董 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 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七)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 易; (八)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要求由股东大会审批 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六)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 易; (七)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要求由股东大会审批 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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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超过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00 万元; 10%以上; (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超过 150 万元;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50 万元; 超过 1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六)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担保事项; 超过 15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六)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额在 30 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 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担保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额在 30 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且不属 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取其绝对值计算。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且不属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对 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事项,由总经理作出。 本条中,“资产”不包括公司的原材料、 产成品、半成品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 消耗或产出的物资。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事项,由总经理作出。 本条中,“资产”不包括公司的原材料、 产成品、半成品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 消耗或产出的物资。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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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提高审议决策效 率,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 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不超 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 不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 不超过15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的交易,或不超过300万元的交 易。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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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 议,若涉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 (七)及(十二)项有关事项,必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其他事项,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若涉 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 (八)及(十 三)项有关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通过;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无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 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
| 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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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任。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管;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监事会 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 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 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 联络,保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 联系;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管;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监事会 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 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中国证 监会、北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 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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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 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 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 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 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 会时生效。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 完成监事补选。 |
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 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 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 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 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 会时生效。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 完成监事补选。 现任监事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 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职。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以 下对外担保事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第二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以 下对外担保事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要求 的其他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 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须由股 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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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
|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上公告。 |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告。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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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北交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制定《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依法按时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无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 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财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 无 | 第二百六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其后章节及条款顺延)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从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