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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希通讯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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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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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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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1345-03 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中信证券”)的委托,担任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 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进行全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得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1.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 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2. 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 上报监管部门备案,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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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见仅供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 及承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 在精选层挂牌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机制,中信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21.88 元/股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T 日)向网 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13.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约占超额配售选 择权启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 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并全部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二、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

  1. 2020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 2020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 明确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 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1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 授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发行人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根据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 (北证公告〔2021〕13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以下简称 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本所上市公司,上市时间自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连续 计算”,海希通讯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发 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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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年 11 月 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4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 集的资金以竞价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购买的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

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 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 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

截至 2021 年 12 月 4 日,中信证券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按照 本次发行价格 21.88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1,420.00 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 213.00 万股股票,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发行人由 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4,660.44 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1,420.00 万股股票对 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31,069.60 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35,730.04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2,575.68 万元(不含税,下同)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3,154.36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承销及保荐协议》,明确授予中信证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 权,并明确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 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信证券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 方案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票的实施方案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超额配售股票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经核查, 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分别签署的《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战略配售协议》,协议中约定 了延期交付条款。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战略投资者接受其获配的分股票进行延期交付,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实际获配数量(万股) 延期交付数量(万股) 非延期交付数量(万股) 限售期限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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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1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大创富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青岛晨融柒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4上海志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青岛稳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稳泰平常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海南煜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煜诚辉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上海隽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嘉兴金长川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大创富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8.00 96.00 32.00 6个月
青岛晨融柒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7.00 27.75 9.25 6个月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30.00 22.50 7.50 6个月
上海志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 15.00 5.00 6个月
青岛稳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稳泰平常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8.00 13.50 4.50 6个月
海南煜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煜诚辉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8.00 13.50 4.50 6个月
上海隽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00 13.50 4.50 6个月
嘉兴金长川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 11.25 3.75 6个月
284.00 213.00 71.00 -

发行人自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将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1 年 11 月 5 日)起开始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主承销商已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 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符合《发行与承销 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根据《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超额配 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增发及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135445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2,130,0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

六、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本次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为 4,660.4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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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4,404.10 万元。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相关事项的内部决策 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 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 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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