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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辅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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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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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1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 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 于公司监事人数的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 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情形之一 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此以外,监事的辞职报告至送达 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监事的改选或补选。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 外。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 名,职工代表监事1 名。
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或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 3 日以专
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监事 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 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 载明下列内容:
-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 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主席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