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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辅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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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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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1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 实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电站辅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 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管理和经营的需要,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人员构成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应被充分尊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候选名单,经提名委员 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四)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等,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征求被提名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 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 行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通 过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进行。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事、法律顾问等相关人 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 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该等文件经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同 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 明。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工作细则与日后国 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 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 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