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常辅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1, 2021
58822_rns_2021-12-21_ac79e54b-6112-4482-a2c9-b15a21c1dcb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7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 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须按照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公司 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改变或变 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及时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四) 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公司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 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 续。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 投资项目进行财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 (三)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 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
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用于
-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
(三)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
(一) 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
-
(四)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六) 北交所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定进行披 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 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 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 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 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未达到”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