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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德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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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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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2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17:《关于拟修订<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 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纳入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往来,以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资 金往来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相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借资金给公司关联方资金,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 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勤 勉尽职地履行职责,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 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日常管理工作,主管会计工作 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资金 往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 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一旦发现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 联方尽快清偿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 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 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 以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并依法制定清欠 方案,按照法律规定及业务规则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交所报告和公告,以维 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司法冻 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 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 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 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 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机制。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 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依法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则执行, 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