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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力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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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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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1-098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 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 不代表公司。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 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 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 场参观和分析师会议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其他公共媒体或 其他任何场所公开、透露、泄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 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预 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 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 成”字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北京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bse.cn/)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的任何纠纷,均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节;调解不成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