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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泰达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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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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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1-092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 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
|---|---|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 款》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有限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有限 |
| 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 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的方式发起设立。 |
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 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的方式发起设立。 公司于2020 年7 月3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于2021 年11 月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 中航泰达,股票代码:836263。 |
|---|---|
|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因前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 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 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 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二)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三)自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 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此外,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期报告公告 前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 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 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 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公司 章程》及北交所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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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公司 依据公司登记机关或公司股票的登记 存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公司 依据公司登记机关或公司股票的登记 存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二条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 份被质押、冻结、私发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 及时通知并予以披露。 |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因此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收回被 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并追究相关股东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履行前款规定之义务的,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 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形 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因此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收回被占 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并追究相关股东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履行前款规定之义务的,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
|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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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 一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 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六条、三十七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所作出决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六条、三十七 上的事项进行审议;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十三)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的50%以上的事项进行审议;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十五)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上的事项进行审议; 以上的事项进行审议; (十四)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 (十六)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 ,且超过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5,000 万元 的事项进行审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十 五 )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十七)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议; 上,且超过75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十 六 )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十八)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上,且超过75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十 七 )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上,且超过75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上,且超过75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定的其他事项。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对值计算。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前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十九)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 元的交易。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十三)项至 第(十九)项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应提 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 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 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 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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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 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上述第(三)项担保情形,应经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以对外提供 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或 者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 定。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以对外提供 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或 者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 定。 |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即不足5 人时)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即不足5 人时)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
|---|---|
|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发出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发出 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原因。延期召 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 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
|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 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 四 )股权激励计划;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五)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的事项进行审议;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总资产30%的事项; 50%以上的事项进行审议;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 (六)股权激励计划; 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过的其他事项。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1%以上有表决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偿的方式进行。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对征集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
|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 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 |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 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 |
|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获选董 事、监事分别应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 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 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绍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获选董 事、监事分别应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 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 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绍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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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在实行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
| 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 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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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 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其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 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其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或 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 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采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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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
| 会负责。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 有2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 |
会负责。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 有2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公司 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选任、更换及备案程序等相 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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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融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融资方案,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向特定对 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亿元且低于 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
|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 大会应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 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 责任; (十七)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 大会应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 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 责任; (十七)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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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 以下非日常交易事项由 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零二条 以下非日常交易事项由 董事会审议: |
| 1、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的 事项进行审议。 2、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的事项进行审议。 3、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的事项进行审议。 4、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 上,且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事项进行 审议。 5、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 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6、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 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7、除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行 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8、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
1、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事项进行审议。 2、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3、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进行 审议。 4、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金额超过15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5、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5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6、除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行 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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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 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获得的金融机构 借款或授信以及为该等借款或授信而 由公司自行担保或由关联方予以无偿 担保事项,除金融机构要求外,无需提 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批 准。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监管机构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章程及监管机构规定另有 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 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8、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 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应当比照 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 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9、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10、公司应对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 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 用本条第7 款和第8 款: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 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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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中披露。 12、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获得的金融机构 借款或授信以及为该等借款或授信而 由公司自行担保或由关联方予以无偿 担保事项,除金融机构要求外,无需提 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批 准。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监管机构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章程及监管机构规定另有 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 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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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做出 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提供 财务资助做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
| 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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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 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 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 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 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 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 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保密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 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 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 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 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 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 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 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保密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 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
| 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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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北京 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北京中航泰达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北京 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京中航泰达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 |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并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之日起生效并正式实施。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实施。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从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一 (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