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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泰达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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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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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1-103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他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 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 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
(五)解除劳动合同;
-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