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威博液压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6, 2021
58785_rns_2021-11-16_dc41e848-615d-49cb-9a50-a5a13068ce8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告编号:2021-102
证券代码:871245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1 年11 月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 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公告编号:2021-102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依法 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公告编号:2021-102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组织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原因、时间、地点、途径及方式、 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公告编号:2021-102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总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前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各项目 组的有关负责人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交所,具体根据北交所 相关规则及要求执行。
公告编号:2021-102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密。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息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数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与该内幕信息无关 的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不得在公司网站 或其他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的,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 任外,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传递;对于按照相关规定 仍须履行保密义务的,对相关信息继续保密并将信息泄露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公告编号:2021-102
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不准 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或部门规章及本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涉及军工、国家秘密等保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公告编号:2021-102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1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