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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博液压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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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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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1-105
证券代码:871245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要求,公司制定了《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 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5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 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 稳定预案。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2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 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 后实施,按照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
公告编号:2021-105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在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 已达到上限;
-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 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按如下优先顺序采 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 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 董事(独立董事、实际控制人除外,下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 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情况下,严格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实施主体的优先顺序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 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年内,当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并由各方协商确定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当 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公告编号:2021-105
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 增持目标等内容,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 增持公司股票。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3、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 股利的2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50%;
4、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 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2%。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年内,当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并由各方协商确定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当次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 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允许 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 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红利(如有) 及税后薪酬合计数的1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红利及税后薪酬合计数的 30%,且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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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3、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 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 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 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股价稳定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触发股票终止 上市情形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 项条件:
1、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 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 额;
6、本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
7、在符合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以及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 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 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公告编号:2021-105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应于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 并于10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由公司 董事会按照如下优先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10个交易日内, 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 增持目标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 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于增持期限内实施完 毕。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 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 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于增持期 限内实施完毕。
(三)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并公 告实施股份回购或不实施股份回购的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 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2、经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 日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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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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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的规定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告编号:2021-105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上述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上述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 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 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公司有权扣减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 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公告编号:2021-105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1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