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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康医药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3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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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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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5-087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 审议)》,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 (二)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 除外),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并由北交所按 照规定在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北交所申请并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北交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 等安排;

  •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交 所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交所网站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被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可能触及北交所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管理办法,公 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 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