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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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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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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2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股 转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 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 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及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指定渠道进行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 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 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 会的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 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三)公司网站。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 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

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 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四)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 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 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五)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 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 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六)说明会或一对一沟通。公司可在定期报告公告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走访投资者;

(十一)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指定 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 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股转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 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投资者与公司协商解决。投

资者应当将争议事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投资者向证券监管部门、自律 组织投诉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投诉事项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者作出答复。

如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在董事会办公 室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 方案。

公司与投资者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投资者也可 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投 资者可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若公司与投资者未能就争议事项达 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该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