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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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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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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0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 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
第六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 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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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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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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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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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授权主办券商指定的项目负责人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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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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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监管机 构备案。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相关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于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 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 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 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 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
第十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予以公告,且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公 告。
第十二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但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开披露。投资产品应为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单笔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且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可用于永 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归还银行借款。但应当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 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告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并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和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 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
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 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在取得相关机构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 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专项报告,并 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