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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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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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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5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维护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 新增条款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 年1 月19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798,555 股,于 2021 年11 月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
| 第十二条 公司股份采用记名股票的形式,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 证。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采用记名股票的形式,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 记存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七)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 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 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 持股份; (八)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 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七)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 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 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 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 |
| 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 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 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 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 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 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 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 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公司根据相 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 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股票发行 方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书、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 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 款。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通过竞价或做市方式; (二)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 约; (三)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 (四) 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竞价或做市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办理定向回购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应按照《公司法》、 |
| 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期 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转让。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 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 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转让。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他期间。 |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 遵守如下敏感期的交易规定: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及 季度报告公告前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本条第(一)项第2、3、4 项规定的期间。 |
|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 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 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
| 挂牌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批准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批准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宜; (十六)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宜;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宜; (十六)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宜;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
|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 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额累计计算。 |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 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额累计计算。 |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担保除外)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 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款所规定的 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计算;公司与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市值,是指交易前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 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款所规定的 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计算;公司与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同一类别且与标 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
|
|---|---|---|
|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同一类别且与标 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
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
|---|---|
| 第四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四十 五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 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 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 虽未达到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全国 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 |
第四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四十 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 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 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 虽未达到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但是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 者评估报告。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当比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当比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 应当比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 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 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 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 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 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若上述关联交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审议。 |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
|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信息。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向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 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 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 交易场所交易 ;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 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 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 |
|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 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未满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 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纪律处分,期限未满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
|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人士担任。董事可 以兼任公司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人士担任。董事可 以兼任公司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
|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 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 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 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 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 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 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名。 董事会成员中包含2 名独立董事,其中1 名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6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名。 董事会成员中包含2 名独立董事,其中1 名 |
| 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 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 万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 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 万元。 |
| 若上述关联交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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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与一百一十八条内容重复,删除。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 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与一百一十九条内容重复,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七)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 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 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全国 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董事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七)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 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 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其任职资格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公司 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 书。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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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 人,职工 代表监事1 人。监事会设主席1 人。 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包含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设 主席1 人。 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
|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 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 关注的问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 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 得干预、阻挠。 |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 关注的问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 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 得干预、阻挠。 |
|---|---|
| 第二百零七条 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 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制定《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全国中小企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在中国证 |
|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渠道以公告的形式进 行披露。 |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指定的渠道以 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 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披露并将最新资料向全 国股转公司报备。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 日起2 个交易日内披露并将最新资料向监管 部门报备。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 层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已于2021 年11 月15 日正式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进一步 规范公司治理,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依据北交所相关规则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 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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