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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矩技术 Regulatory Filings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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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8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青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 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

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 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公司应当在三监管方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 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审慎开展多元化投资,且须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 用,并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申请后由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 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财务部审核。若一次性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 集资金净额50%,需提交董事会核准审批。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使用超募资金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 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 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事项。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 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资基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的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 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险投 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 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募投项目改变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 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 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 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披 露以下内容:

  •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金额低于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 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 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 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 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 关信息。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 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 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半年度及年度《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改,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