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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矩技术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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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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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5-084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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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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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 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理管理等相 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检查结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 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是否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 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发现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 责任人。

内部审计部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 人,可以向董事长、总裁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

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