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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德石英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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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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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1-101
证券代码:835179 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11 月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 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 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公告编号:2021-101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的各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 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 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 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公司不得将资金、 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 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资金:
公告编号:2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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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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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 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 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七)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八)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上市后新增同业 竞争。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 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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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 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 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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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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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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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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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人应当比照本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 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财务部门和监事会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 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 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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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公司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利用控制权,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 序,插手公司内部管理,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 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 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 告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 任或刑事责任。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部门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 占公司资产2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 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还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 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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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立 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 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 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 定后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监事会履行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各项事宜。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限期清偿通知,起 草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2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草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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