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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德石英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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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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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1-118

证券代码:835179 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11 月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确保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 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 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 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

公告编号:2021-118

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公 告,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 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 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公告编号:2021-118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以影响财务报表使 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 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 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 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年度报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 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 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 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 3、公司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 4、公司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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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

  • 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 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 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 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 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 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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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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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并可并用。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半年报、季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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