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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德石英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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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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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1-114
证券代码:835179 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公告编号:2021-114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缴款结束后,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若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 订后2 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公开、 安全、透明。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 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 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 不得超过12 个月。
公告编号:2021-114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 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申请、 审批等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 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财 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批。
前款所称的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 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前款所称的使用募集资金的 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财务部门审核、财务总 监或总经理签批、财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的资金动态。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使用部门填写请领单,经财务 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董事长或其他有权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 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 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6 个月的;
公告编号:2021-114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总额10%以上的,公司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 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相关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总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 日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总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公 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北京凯德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
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
(二)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除
公告编号:2021-114
外);
-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
(六)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审议、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融资部门(或其 他职能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计划、实施质 量控制、组织项目实施、跟踪工程进度、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 动应当单独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公司投资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会同项目管理 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等因素发生 重大变化,出现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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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
对于项目延期时间超过6 个月的,总经理应对项目推迟的原因、可能对募集 资金项目盈利造成的影响向董事会作出说明,并将新的项目实施时间表报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新的实施时间表 方可生效执行。
对于需要终止项目实施的,总经理应对项目终止的原因、可能对募集资金项 目盈利造成的影响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 会批准,项目方可终止。项目终止后涉及引入新的募投项目的,按照本制度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做好运行数据统计、台账及 报表设立等工作,并及时向财务部、投资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及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 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发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 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 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 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1-11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1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