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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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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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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1-065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以及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余任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 向公司工会提议尽快召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 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 (九)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 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 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 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 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 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 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 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 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 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 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 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 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会议出席情况;

  •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 案的表决意向;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 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有书面说明。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 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 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 监事会。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 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 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 用。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