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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享科技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May 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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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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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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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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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享科技”)的委托,担任同享 科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 就同享科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同享(苏州)电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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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5、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 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 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 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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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同享科技、公司 | 指 |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 |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且在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员工 |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 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
| 《上市规则》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
| 《持续监管办法》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 《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
| 《公司章程》 | 指 |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北交所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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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1、2023年1月13日,同享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3年1月13日,同享科技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 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2023年1月13日,同享科技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2023年1月13日,同享科技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14日通过北交所官网(http://www.bse. cn)、公司网站(www.tonyshare.com)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自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30日。截至公 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 在北交所官网披露了《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 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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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符合《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6、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 股东征集了0股表决权。
7、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陆利斌、蒋茜、宋建源、周冬菊作为关联董事 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以2023年2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本次实际向13名激励 对象共授予160.45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以2023年2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本次实际向13名激 励对象共授予160.45万份股票期权。
9、2023年3月1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2月6日,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了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已向13位激励对象授予了合计160.45万份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7.15元/份。
10、2024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 由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预留股票期权20.00万份自激励计划经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因此预留权 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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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12、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 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享科技已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以及调整行权价格等相关事项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二、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股票期权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12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行权比例 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 25%。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3年 2月 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 2024年 2月 5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 序号 | 行权条件 | 成就情况 |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行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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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权条件 | 行权条件 | 行权条件 | 行权条件 | 行权条件 | 成就情况 |
|---|---|---|---|---|---|---|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情形,满足行权条 件。 |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行权期 对应考核 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 权期 2023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2022年为基准年,公司2023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2年为基准年,2023年焊带产品销 售量增长率不低于42%。 |
经审计,公司2023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120,471,647.98 元, 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 净 利 润 为 126,516,918.09 元, 增长率为152.03%, 业绩达标。 |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 考核挂钩 |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仍 在职的13名激励对象 中:12名激励对象考 核结果为A,行权比 例为100%,1名激励 对象考核结果为C, 行权比例为70%。 |
||||
| 个人上一年度 考核结果 |
优秀(A) | 良好(B) | 合格(C) | 不合格 (D) |
||
| 个人行权比例 | 100% | 90% | 70% | 0% | ||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 比例。 |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3年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规定,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在职激励对象中,1名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C”,个人行权比例为 70%。因此,个人层面作废股票期权 15,000份。根据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部分已获授但 未达到行权条件的1.5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0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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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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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权简称及代码:同享JLC1、85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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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授予日期: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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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行权人数: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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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权价格:6.992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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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38.6125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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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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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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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 终;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9、行权条件成就明细表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数量 (万份) |
本次可行权数 量(万份) |
可行权股票期权 占获授数量比例 |
|---|---|---|---|---|---|---|
| 1 | 陆利斌 | 中国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50.00 | 12.500 | 25.00% |
| 2 | 李志强 | 中国 | 副总经理 | 20.00 | 3.500 | 17.50% |
| 3 | 蒋茜 | 中国 | 董事、财务总监兼董秘 | 26.00 | 6.500 | 25.00% |
| 4 | 宋建源 | 中国 | 董事、制造部总监 | 26.90 | 6.725 | 25.00% |
| 黄后强等9名核心员工 | 37.55 | 9.3875 | 25.00% | |||
| 合计 | 160.45 | 38.6125 | -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期行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办理相 应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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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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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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