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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圣医疗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1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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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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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66 证券简称:海圣医疗 公告编号:2026-034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及《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本制度适用于前述子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 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用于主营 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百分之五十;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 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

  •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使用超募资金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

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存在下列情 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使用募集资金,超 过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下同)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 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 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占用、 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少于”“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存在冲突,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