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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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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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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8163 证券简称:方大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
|---|---|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发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发 |
| 起设立方式由石家庄方大包装材料有 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 公司系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于 2016 年7 月15 日出具“股转系统函 〔2016〕5035 号”《关于同意河北方大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公司 股票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公司于2020 年6 月18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1,510.5 万股,并于2020 年7 月27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 |
起设立方式由石家庄方大包装材料有 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注册 登记。 公司于2020 年6 月18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1,510.5 万股,于2021 年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 称:方大股份,股票代码:838163。 |
|---|---|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时的股份由发起人 按原比例以经审计的截至2015 年12 月 31 日的石家庄方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 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要约方式; (二) 公开交易方式; (三) 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
|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股份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应 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 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的,股东应当 自股份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 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 - | 新增: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
|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更 新。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 新增: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
|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 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 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 万元。 (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 万 元的交易。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另 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 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 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 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 避而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 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 避而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
|---|---|
| - | 新增: 第四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 |
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 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 资产的,应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前 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 的交易,应当比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 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财务资助。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关于财 务资助的规定。 |
|
|---|---|
|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经董事会决议后 亦可在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经董事会决议后 亦可在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 的讨论时间。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 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由股东 到登记处登记,也可以采用传真方式登 记。 |
| - | 新增: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
| 第四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 |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通知中应包含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通知中应包含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
| 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前述日期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 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15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日期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
|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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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应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得多于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删除 |
|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 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 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 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五十七条 股份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
|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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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 - | 新增: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 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 |
|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 向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不参与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 向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不参与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明 |
| 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 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 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
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 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 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 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 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 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 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
|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新增: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
|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 知各股东,通知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通知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 |
删除 |
|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四)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 (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四)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 |
|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 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 明(如适用)。董事会会应当对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 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 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 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获准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 票后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董事变 动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2 日 内披露有关董事变动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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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 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为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享有并履行 相关权利义务及职责,遵守履职程序。 独立董事一般职权的履职程序参照本 章程规定的董事履职程序执行,特别职 权的履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设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独立董事一般职权的履职程序参照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履职程序执行,特别 职权的履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规定执行。 |
| 第一百〇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 |
| 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 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
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 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
| 第一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 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
| 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七)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七)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
|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 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 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 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 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 |
| 转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 (八)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 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 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 形成决议; (十二) 公司拟申请从北京证券交易 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 易场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挂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 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全国股 转公司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 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 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
| 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 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
| 第一百〇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和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 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 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离职 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 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 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 由不当的; (二) 因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 未被采纳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 其他情形。 |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 的其他工作。 |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 的其他工作; (六)参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培训情 况;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工作措 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 名以上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名以上。董事会 设董事长1 人。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 会另行制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7 名以上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名以上。董事 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其中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 董事会另行制定。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十七) 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 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 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八) 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 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对 |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 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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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低于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 以上、50%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以 上、低于5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 低于50%,或绝对金额在1500 万元以 上、低于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 且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
| 于50%,或绝对金额在150 万元以上、 低于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 于50%,或绝对金额在150 万元以上、 低于750 万元。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50 万元。 (六)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 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 披露。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本本章程第三十九 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 决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 时,须经出席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属于本章程第四十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 新增: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
|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四) 签署董事会与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订立的经营责任书;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向董事长做出授权须以董事会 决议的形式进行明确。重大事项应当由 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 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须以董事会决 议的形式进行明确。重大事项应当由董 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 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四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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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 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 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 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外,其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 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 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 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 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在。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候选人被 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 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时生效。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 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外,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 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 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 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 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 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 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 销。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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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
|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 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
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 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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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或补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因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 披露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 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或补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因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 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述情 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 时生效。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 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
|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为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为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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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履行 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 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 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
|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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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规定,编制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并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计。 |
| - | 新增: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 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
|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所发通知以股东自留的电邮、收件 地址为准,如因股东自身原因导致其不 能收取公司的通知,公司不承担任何责 任。 |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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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向各监事专人送递、邮寄、 传真,或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 进行。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向各监事专人送递、邮寄、 传真,或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 进行。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指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删除 |
|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按法律法规、北交所相 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 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 |
| 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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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 后,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要求披露的 信息,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二百一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按规定 予以公告。 |
| - | 新增: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坚决拥护中国共 产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的基层组 织,党建工作由党员身份的员工、股东 或者高管负责。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把中 共党员培养成公司骨干,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加强党的 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 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 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 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落实,服 |
| 务改革发展,凝聚广大职工,保证生产 经营工作科学、高效开展,创造一流发 展业绩。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为党组织活动 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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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 第二百〇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 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公司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
董事会负责解释。
解释。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 理,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