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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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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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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8163 证券简称:方大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2

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河北方大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 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避免盲目投资, 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有关人员 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 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

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 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五条 投资管理是公司对投资行为从投资项目的策划、调研、洽谈、可行 性论证、报批、筹建、监管及投资回收的全部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设立的财务部是负责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 与拟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 证、实施和监督;负责分公司及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管。

第七条 公司投资方向是公司发展规划所要求的业务专业化方向,或与公司 主要业务密切相关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发展的中 长期规划。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规模应以量入为出、力所能及、有效控制和保障权益为 原则。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程序应文件化、法律化,避免任何环节的内部协议或口 头协议。

第三章 投资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 外投资的决定。

(一) 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 批;

(二)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5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 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三)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1.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1.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1.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 万元;

  1.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投资审批程序为:投资项目研究小组提交项目报告材料,财务中 心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公司主管领导复审,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需董事会通过的,呈报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后 执行。需股东大会通过的,呈报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第十二条 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财务部按以下要求 备齐申报投资项目的材料:

(一) 申报所需文件材料:

  1. 投资立项审查表或项目投资申请报告;

  2. 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

  3. 经项目研究小组人员签署的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 资金来源及有关合作单位资信情况;

  5. 政府有关文件;

  6. 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

  7. 投资项目审批表。

  8. (二) 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

有关新投资项目的国家宏观政策及区域政策,市场供求现状及变化趋势,竞 争对手状况,公司关于新项目的市场开拓、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条件,项目资金来 源与运用。

  • (三) 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

  • 财务内部收益率;

  • 财务净现值;

  • 投资回收期;

  • 投资利润率;

  • 不确定性分析;

  • 汇兑成本变动;

  • 固定资产的增量与折旧分析;

  • 方案比较等。

第十三条 投资审批原则:

  1. 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及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 经济效益良好;

  3. 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 法律手续完善;

  5. 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 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 对下属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公司财务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 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 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财务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审一次。

第十五条 经初审可行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意见后,按第十一条的

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投资监控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 项目实行专人、专项监督,做到责权利相结合,确保项目投资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投资的监控方式为: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 目执行人后,应再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和公司主管领 导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员负直接责任,监督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 目的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 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 报。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将实际结果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 计。

第二十条 公司间接投资监控方式为:由公司委派的董事(或公司总经理委 派其他人员)跟踪监督,参加被投资单位举行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被邀请参加的 其它重要会议,及时将会议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出书面报告,并向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报,有关会议材料留存财务部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 检查,并协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帮助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有关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全过程文件资料必须保存完整,由项目 研究小组及项目执行人在投资全过程完成后,装订成册。正本资料交公司档案室 存档,副本资料由财务部保存。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无论大小一律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投资单位应慎重 选择项目研究小组负责人、项目研究小组成员、项目执行人及项目监督人。项目 研究小组负责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执行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工 作,项目监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如果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亏损或造成严重

损失,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 成经济损失的,亦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果投资项目的主要领导,项目研究小组负责人、项目执行人、 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 严重损失,必须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