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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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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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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8163 证券简称:方大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河北方大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 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规定及《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 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 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 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处置行为。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 大会审批:

  •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 5000 万元;

  •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 且超过 750 万元;

  •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 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 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 1000 万元;

  •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 上,且超过 150 万元;

  •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第五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以上、低于 10%的;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以上、10%以下, 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低于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以上、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低于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低于 15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低于 15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低于 2%的;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以下;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以下;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下, 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第七条 第三条至第六条所指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八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 上、低于 30%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 低于 10%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的 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已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应按交易 前的口径计算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资 产处置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 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属于董事长批准的资产处置,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和

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达到股东大会的权限标准,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处置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资产 处置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 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资产处置虽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标准,但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 一时,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 (二) 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一) 公告文稿;

  •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 (三)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 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