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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l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Mar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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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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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24 仁寶 公司提供
| 序號 | 3 | 發言日期 | 103/03/27 | 發言時間 | 15:56:51 |
| 發言人 | 呂清雄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87978588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 ||||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3/03/27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7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000,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 計100,0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4.1)既得條件: 1.員工自被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同時須符合個人績效 評核指標,各該年度可分別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如下,惟各該年度實際可既得股份 比例須再依本項第2款公司績效評核指標達成程度計算。 屆滿二年:40% 屆滿三年:30% 屆滿四年:30% 2.公司將參考本公司之稅後淨利(Net Income)及股東權益報酬率(ROE) 為要求之公司績效標準。公司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 就下列兩項指標經加權平均後之積分,為依據發放。績效條件如下: A.稅後淨利(Net Income):較公司前三年度平均值成長10%(含)以上 B.股東權益報酬率(ROE):優於公司前三年度平均值 為使參與此計畫之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公司將採用上述兩項指標為公司 績效標準,各給予百分之五十之權重。若A與B項績效指標同時達成,則依本項第1款 所訂各該年度最高比例乘以1為實際可既得股份比例。若只達成A或B其中一項 績效指標者,則依本項第1款所訂各該年度最高比例乘以0.5為實際可既得股份比例。 (4.2)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3)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員工未達既得條件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5.1)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 得核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人員將限為: (A)與本公司未來成功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 (B)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C)核心新進員工等。 (5.2)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被給與 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之,惟具經理人 身份者並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預估符合資格員工人數應少於250人, 以百分比計算,約佔本公司間接員工數4%。 (5.3)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不符發放資格。薪酬委員會成員 及不具員工身份之董事會成員,不符發放資格。 (5.4)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 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管理幹部和員工的利益與 股東利益相結合。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截至103年3月18日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為4,413,624,425股, 預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2.27%,若以103年3月18日之 收盤價20元擬制估算,應費用化金額合計總數為20億元。於103年度、104年度、105年度 、106年度及107年度,其金額分別為:250百萬元、750百萬元、617百萬元、283百萬元 及100百萬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 103年度、104年度、105年度、106年度及107年度分別為:0.06元、0.17元、0.14元、 0.06元及0.0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交付信託保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委託股票信託 保管機構進行。本公司有權代理員工進行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股份及現金)之移轉、處分等,以及其他基於 本辦法所為之行為。 11.其他應敘明事項:(11.1) 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提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客觀環境改變等因素而有 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11.2)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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