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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light Cloud Tech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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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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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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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 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 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 的委员。在补选出的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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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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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参与董事会对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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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的考核;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并发表意见;
(七)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的工作,监督和评估各部门内部审计制 度的执行情况;
(八)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五)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十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七)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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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 发表意见;
(十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一)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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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 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章通知与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 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 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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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方式或其他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等)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 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确 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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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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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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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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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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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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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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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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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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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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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 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 书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 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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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 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相关委员不签名确认,又不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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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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