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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light Cloud Tech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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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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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卡莱特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第一届委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新委员就任前,原 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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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通知、召开、表决与记录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 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 全体委员。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 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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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 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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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 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原因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 (三)会议议程;

  • (四)委员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 决结果;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董事会通 报。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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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 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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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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