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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light Cloud Tech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r 1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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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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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 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 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 披露重大事件;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节、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和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 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 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 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 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公司 指定的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 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现 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 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3、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三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 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 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 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 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 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 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 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 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三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 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与二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 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 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 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上市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 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 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 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 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公司证券投资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 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